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28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被告人薛某某与汪某某、郑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共谋后,将汪某某制作的假冒李苦禅署名画作《绿雨新晴》、假冒吴作人署名画作《荷塘清趣》、郑某某制作的假冒启功署名书法《行书张继诗》及汪某某与郑某某共同制作的假冒启功署名画作《朱竹图》送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于2011年11月11日成交。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扣除佣金等费用后,支付给薛某某拍卖款1742955元,其中《绿雨新晴》拍卖款910219元,《荷塘清趣》拍卖款163028元,《朱竹图》拍卖款344553元,《行书张继诗》拍卖款32.5155万元。
2.2015年,被告人薛某某与汪某某、郑某某共谋后,将其与郑某某共同制作的假冒启功署名画作《新雨》及汪某某制作的假冒黄永玉署名画作《荷花》送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于2015年12月13日拍卖成交。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扣除佣金等费用后,支付给薛某某拍卖款406810元,其中,《荷花》拍卖款105570元,《新雨》拍卖款30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拍卖资料、银行明细等书证;2.汪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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