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家属院。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豆某某借用他人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0917433******),2019年3月26日刷卡消费后,该信用卡丢失。2019年3月31日,薛某某在洛阳关林附近拾得该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在随车携带的宜阳县柳泉镇兴达门厂的POS机上尝试密码通过后刷卡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家属已退还该款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豆某某陈述;
4、证人金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规定,对薛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若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会明
代检察员:孟 文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家属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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