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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家属院。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5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5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豆某某借用他人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0917433******),2019年3月26日刷卡消费后,该信用卡丢失。2019年3月31日,薛某某在洛阳关林附近拾得该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在随车携带的宜阳县柳泉镇兴达门厂的POS机上尝试密码通过后刷卡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家属已退还该款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豆某某陈述;

4、证人金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规定,对薛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若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会明

代检察员:孟  文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家属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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