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财务人员,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2019年5月1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中国**银行**县支行办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42703900********,自2011年6月19日开始刷卡消费,直至2014年2月16日,薛某某利用该信用卡共恶意透支人民币98242.07元,中国**银行**县支行从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共催促薛某某还款110次,但薛某某仍没有归还透支的本息,且薛某某自2014年6月16日开始已不再接听银行的催收电话,有意逃避银行催收,2014年9月2日,中国**银行**县支行发现薛某某已改变联系方式,无法继续对薛某某进行催收,直至2014年11月11日,佛冈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时,薛某某仍未归还其恶意透支的的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8242.07元。2019年5月13日,薛某某全部归还了上述信用卡所欠本息人民币135761.10元。2019年5月14日,薛某某到佛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催收记录、分期付款凭证、交易明细清单、存款单复印件、查询呆账核销还款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98242.07元,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是自首到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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