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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包庇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49岁,197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21970********,初中文化,安丘市**镇人,现住安丘市**镇纸箱厂家属院。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乘坐王某某(已判刑)驾驶的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律南路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某某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向侦查机关证明是其驾驶该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朱某某尸检报告等。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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