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某区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邢台市某区某镇。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附:
1.被告人现住邢台市某区某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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