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R****小型轿车在洮南市**街与**路交汇处倒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辽A-****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检测,从送检的薛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经洮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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