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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喀左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8时许,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N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喀左县大城子镇**处路段,被喀左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意见;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萍

检察官助理:姜伟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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