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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薛**,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住新野县歪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7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3时许,在新野县沙堰镇信臣广场前公路处,被告人薛**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R****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头北尾南停靠在道路东侧田*驾驶的豫R****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薛**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薛**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5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薛**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清

岳华范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薛**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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