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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大王镇******号胡同**号现住该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号为冀F7****的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安新县容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关城道口综合检查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验,其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薛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扣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酒精检测仪报告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

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海波

检察官助理:默兰月

2020年6月8日(院印)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8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表一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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