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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洛宁县永宁大道城区派出所对面广场倒车时,与沿永宁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易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将薛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固定证据,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易某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海平

检察官助理:田虹桥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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