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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35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地产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号**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陕A****6号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风阁附近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3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1830299****);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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