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业:装修工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30分,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X****号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桥下)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前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2.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现场检测报告书;
(二)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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