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37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本市莲湖区**路**小区**单元**室,个体经营户。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3日7时4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陕******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停在本市南二环路晶海海鲜酒楼门前,在车内睡觉,后被群众叫醒,驾车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100米左右至全季酒店门前停车继续在车内休息。交警在现场调查时发现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测,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58.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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