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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悬挂车牌号:鲁******),行驶至枣曹路八一电厂处,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重型半挂车(车牌号:鲁******,鲁*****半挂)相撞,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萍

张雪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8912****);

2.诉讼卷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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