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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吉林大街岔路乡下穿隧道时,车辆撞到了位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致隔离护栏损坏,飞起的护栏碎片又撞向了相对方向由范某某驾驶的吉B****2号一汽牌小型轿车,致该车车损。交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薛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97.47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隔离护栏修复费用人民币4,354元,赔偿了范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

2.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情况说明;

7.事故现场照片8张;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1.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情况说明;

12.交通事故和解书及收条。

(二)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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