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时46分,被告人薛某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SG****的奔驰小型轿车自大竹县青年广场往金利多方向行驶,在行至大竹县东大街电力公司门口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川S7****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双车受损,被告人薛某某当场昏迷,后经货车车主李某某报警后送往医院救治。经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21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血液抽取检测视频;其他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如雪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竹县**号楼**-**,联系电话:1878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