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和朋友张某某、李某某在**医院旁边**小区门口一家**店喝酒,21时许,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陕E****6号起亚牌小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十字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5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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