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1423011973********, 汉族, 初中文化, 职业:**厨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住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准驾车型:C1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45分,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沿府前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府前街新广场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晋J7****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市政府停车场自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时相撞,发生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4.51mg/100ml。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取得任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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