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村**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16分,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灰色小型汽车,行驶至来安县**镇**小区门前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薛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值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检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处以二至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为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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