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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垦利区**路**小区路口北侧发生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62mg/100ml,系醉酒状态。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晴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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