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现住**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1日被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山阳县城人民广场会议中心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23分许,其行至会议中心西路口时,被山阳县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查扣。2019年7月23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2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金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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