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家属院。2017年5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0 日14 时30 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蒙DF**** 号小型轿车,沿大板镇益和诺尔街德日苏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羽翔空车配货店”门前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蒙D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9mg/100ml 。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96.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薛某某赔偿徐某某车辆损失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七)项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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