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N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辅道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薛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7.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俊
检察官助理:谭江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于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号房,联系方式131976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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