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3时19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孙女,从双流区黄甲街道出发,沿西航港大道南延线行驶前往胜利镇。后其驾车行驶至西航港大道雷达站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薛某某被挡获后随即提取的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0.9mg/100mL。经查实,2017年11月13日,薛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双流区牧华路环港路口被挡获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4020****。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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