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路**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吉泉北路汤泉农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30.6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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