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轿车行
驶至本县人民路与扬州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被灌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祥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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