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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工业园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小型客车在本市石路新世纪大酒店停车场,撞到牌号为苏EJ****轿车的后保险杠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被告人薛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所作的酒精含量鉴定;

5.证人王某某、徐某某、被告人薛某某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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