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怀安县柴沟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雪弗兰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怀安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2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及抽血照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新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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