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现住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0时,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冀H1X***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张百湾镇治超站路段时被滦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薛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9.2mg/100ml。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7.65mg/100ml,属于醉酒。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程秀林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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