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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住**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灵塔线13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7.1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红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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