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厂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在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枣园路口处被交警查到,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2020年7月22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薛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9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书立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由抚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壹万元,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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