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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现住兰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6时50分,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润泓郡”小区东门口处,撞在前方同方向周亚波驾驶的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轿车后尾部,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薛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31.6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薛某某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5幅、抽血照片1幅;(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份;(4)薛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5)放车条存根2份;(6)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交通事故认定书;(8)四维彩超检查报告;(9)协议书;(10)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到案经过;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的血醇含量为231.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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