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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22725195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大道**号,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号楼****室, 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0时45分,被告人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宝雕牌两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桥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北端下桥处时,两轮摩托车与道路中间隔离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购车收据和合格证、事故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常某某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俊丽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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