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6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2017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不需要判处刑罚,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时7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P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道**道**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旭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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