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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5********,汉族,初中,回收废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由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福田牌正三轮摩托车,从钟祥市丰乐镇街道出发,驶往丰乐镇潞涫淌村。当日17时许,薛某某驾车行驶至丰乐镇旭光村三组路段,与同向前方童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擦(公安机关认定薛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到现场处理时,发现薛某某身上有酒气,随即将薛某某、童某某带至丰乐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薛某某为166mg/100mL,童某某为0mg/100mL。民警带薛某某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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