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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户外俱乐部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路**段**号**层,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路上“**烧烤”饮酒后,于同日23时35分驾驶湘******小车从湖南**户外俱乐部店门口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右转上**路由南往北行驶,同日23时55分行驶至本市天心区**路(**路**路)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随即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吹气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两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80254****;

2、侦查案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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