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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昌市金川区金水里**栋**单元**号,**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32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奥迪牌灰色小型客车,沿市区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三角德生堂前时,与前方车辆追尾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薛某某查获,经对薛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4.1mg/100ml。随即抽取薛某某鲜血样送检,2019年10月8日,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所鉴定,从送检的薛某某鲜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24mg/100ml。经金昌市交警支队金川大队认定,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5、查获经过、现场照片;6、事故认定书;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琴利

                                   检察官助理 赵泓博

 

                                2020326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9351****);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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