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仙游县枫园线243县道3KM+430M路段与姚某某驾驶的闽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薛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2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陈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姚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至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4月24日
附:
(一)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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