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5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在明知闽******小型轿车是逾期未年检车辆的情况下,无证驾驶该车从福清市**镇**村**号家中往三山镇前薛村方向行驶,至前薛村村道大众饭店附近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林某某停在路边的闽******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损害结果。后被害人林某某一方报警,被告人薛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责任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已向被害人林某某赔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21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条;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雯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6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9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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