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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2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乡**号,案发前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征得被告人同意,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薛某某在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阿房宫小区的家中吃饭时饮酒,下午在家休息,当晚23时许该薛驾驶陕A****0号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前往马王村会友,当其沿昆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昆右线丁字路口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0634J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薛某某血醇浓度为134.7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查获时的照片;

2.被告人薛某某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时的照片;

3.被告人薛某某血醇鉴定报告;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被告人薛某某的驾驶证信息、案发时驾驶车辆信息;

7.认罪认罚具结书;

8.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个月又十五天拘役,并处三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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