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韦曲东韦村朋友家吃饭喝酒,后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陕A****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当其沿航天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天中路附近,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曲江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715号鉴定: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8.4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血醇鉴定报告。
5、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4、取保缴费凭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