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甲醉酒后在密山市**镇**村南侧修桥工地处与工人孟某某发生冲突,后薛某甲驾驶赵某某的农用四轮车,沿**村南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侧修桥工地,将该车停放在修桥工地北侧。经鉴定,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2.71743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薛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位照片、网上嫌疑人信息比对、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
2.证人于某某、孟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甲、薛某乙、张某某、白某某、薛某丙、刘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兰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密山市住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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