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灰色**牌小型轿车(京N****8)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桥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7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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