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49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时49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经抽血送检,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7.2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薛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9月29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薛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薛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77.2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45824****。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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