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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始阳镇新民安置点沿村道往大窝村方向行驶,行至始阳水库附近的急弯处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老年车发生擦挂。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薛某某带回派出所。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资料,现场酒精、吸毒检测报告;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1737887****)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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