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乡**村**组,住天津市西青区**路**。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月被释放。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津H****9蓝色迈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其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交警遂将其强行带至医院采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车辆及抽血照片、现场呼气式检测醉酒驾车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及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血样采集登记表、视音频说明材料、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纠违经过、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补查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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