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2017年11月16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区**路**号楼北侧由西向东倒车时,与邹某某停放在戚东夼路14-2号楼北侧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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