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8********,汉族,中专文化,在苏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区**号**幢**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薛某某和朋友房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薛某某喝了4两多白酒及2瓶啤酒。当天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苏B****7号小型轿车,由住处往徽州区南山路行驶,之后由南山路往徽州一中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滨河南路与南山路交叉口路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
2. 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强强
检察官助理:方曼菲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黄山市徽州区**号**幢**室,联系方式:1375826****;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附光盘2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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