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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家具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济南市北园高架路生产路上桥口处上高架,沿北园高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高架路,后又沿二环东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56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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