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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乡**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建宁妇产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向东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晋L****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瑞华

检察官助理:魏兵兵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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